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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 >> 地质勘察工程专业
详细内容

地质勘察工程专业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安全)工程、选矿工程、采矿工程、实验测试分析、地质机械(仪器)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 项或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 2 项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重大地质勘查类项目 1 项,省(部)级中型或市(厅)级大型项目 2 项,其成果通过验收或技术鉴定。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大型或重点地质勘查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工作难题,并得到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工程结算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地质工程施工类项目1 项以上或单项工程结算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 项以上;结算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类项目 1 项以上或单项工程结算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 项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项目省(部)级 1项以上或市(厅)级 2 项以上,在工作中实施并取得预期经济效益。

(六)在省(部)级中型项目或市(厅)级大型项目或重点项目实施中,担任本专业的生产、安全及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七)作为主要编写人员完成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上或专业技术发展规划 2 项,经省(部)级批准颁布施行。

(八)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开发项目 2 项以上;主持或主要参加新产品投产项目 2 项以上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二等奖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地质类软件著作权 1 项以上(以证书为准,限前 3 名),并转化实施;或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并转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限前 3名)。

(三)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参加人,并在项目实施中做出技术贡献者(以立项、设计、报告及验收材料为准)。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本专业项目的研究、设计、生产 2 项以上,通过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附鉴定材料)。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及成果报告,所完成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取得“良好”以上;或以本专业勘查方法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或提交中型 1 处以上或小型 2 处以上矿产地或有中型以上潜力的找矿靶区;或为 1 个资源危机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 5 年以上资源地质储量。

(六)在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省(部)级大型或重点勘查项目中,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技术工作难题,并通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编写工作,并已颁布实施。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限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独立撰写 6 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或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项目技术报告(指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 篇以上(限前 3 名);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重要项目技术成果报告 2 篇(限前 3 名);或主编市(厅)级重要项目技术成果报告 3 篇(限前 2 名)。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县(市、区)级以上地质勘查类大型项目 2 项(限前 7 名)或中型项目 4 项(限前 5 名),其成果通过验收或技术鉴定。

(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编写人员完成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项或专业技术发展规划 3 项,经批准颁布实施(限前 5 名)。

(十一)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本专业领域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 4 项,通过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鉴定材料,限参研人员前 3 名)。

(十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大型项目 2 项(限前 7 名)或中型项目 4 项(限前 5 名),其成果通过验收或技术鉴定。

(十三)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编写工作,并已颁布实施。

(十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本专业领域项目的研究、设计、生产 3 项以上,通过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附鉴定材料,限参研人员前 3 名)。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 项或三等奖 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 3 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先进水平。

2.  主持完成大型项目 2 项或中型项目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填补省内技术领域空白。

3.  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限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独立撰写 10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 2 篇,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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