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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中级职称评审 >> 地质勘察工程专业
详细内容

地质勘察工程专业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岩土工程、探矿(安全)工程、选矿工程、采矿工程、实验测试分析、地质机械(仪器)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完成部分专业技术工作并参与研究报告的编写。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大型项目、重点项目 1 项以上,或参加完成省(部)级中型项目 2 项以上。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市(厅)级大型项目、重点项目 2 项以上,或市(厅)级中型项目 4 项以上。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工程结算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地质工程施工项目 1项;或单项工程结算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类项目 2 项。

(五)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或新工艺(设备)应用或新产品开发生产工作 1 项以上,取得预期效果;或参加新技术成果推广或新工艺(设备)应用或新产品开发生产工作 2 项以上,完成某一方面技术工作,并参与编写该部分技术工作报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本专业国家专利 1 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并转化实施,取得较好效益(以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三)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 1 项以上,通过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鉴定材料,参研人员);或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报告编写或科技成果推广 1 项(以立项、设计、报告或验收材料为准)。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其中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或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 篇以上。

(五)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县(市、区)级以上地质勘查类大型项目 1 项或中型项目 2 项,其成果通过验收或技术鉴定;或参加完成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上或专业技术发展规划 1 项,并经批准颁布施行。

(六)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 2 项以上,通过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鉴定材料,参研人员)。

(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地质勘查类大型项目 1 项(限前 7 名)或中型项目 2 项(限前 5 名),其成果通过验收或技术鉴定。

(八)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专业领域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 2 项以上,通过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县(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附鉴定材料,参研人员);或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报告编写或科技成果推广 1 项(以立项、设计、报告或验收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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