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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中级职称评审 >> 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详细内容

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科研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  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  参加 1 项以上跨市域(地级)的区域规划或 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

4.  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  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县城总体规划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当于上述规模的开发区、园区等总体规划,或 3 项以上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参加完成 1 项 20 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或 2 项以上国家、省级旅游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规划。

6.  作为主要人员参加完成 3 项 10 公顷以上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景观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

(二)从事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 1 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  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  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项以上。

4.  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5.  从事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按专业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①建筑设计: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或 2 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 3 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

②建筑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参加完成 1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2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③岩土工程(岩土勘察、设计、测试、治理,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等):参加完成 2 项以上大型或 3 项以上中小型工程;

④安装工程(管道、钢结构、工业设备、起重运输、工业电气仪表等):参加完成 1 项以上一级机电安装工程或 2 项以上二级机电安装工程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

⑤装饰装修:参加完成 1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 2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以上工程项目装饰装修的施工;

(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工程测量、质量检测、造价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  参加推广应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项以上。

3.  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4.  从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标代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 3 项以上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 6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咨询、招投标等工作;从事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 1 项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或 2 项以上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管理工作。

5.  从事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3 项以上,或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 5 项以上的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6.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工作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一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1 项以上,或 3 项以上二、三类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以上的工程造价确定的编制;

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完成全国统一、省(区、市)、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及国家或地方计价标准(规范、规程、规则)的编制和管理;

③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编制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2 项以上补充计价依据并发布执行。

(四)从事公用事业(给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

2.  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  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 2 项以上中型或 3 项以上小型以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

4.  公用事业生产运营企业从事本专业生产技术连续工作 5 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5.  依法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或相近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且注册在本申报单位。

(五)从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照明与交通)科研、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科研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并担任过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2.  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   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大型或两 2 项中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 3 项以上中型以上桥梁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或累计完成 2 平方公里的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施工。

4.  担任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完成 4 项以上独立维护工程,且在养护管理单位连续工作满 6 年以上,负责的设施完好,未出现安全事故。

(六)从事风景园林的科研、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参加过 2 项以上省、市或部委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验收并达到国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

2.  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3.  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 2 项以上省、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或 2 项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 2 项以上风景园林其它项目规划等工作。

4.  参与完成 1 项一级或 2 项二级或 4 项三级风景园林工程的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

5.  负责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或苗木生产,连续两个年度达到养护和生产标准。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省(部)级或市(厅)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获省(部)级或市(厅)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

(三)参与研究制开发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结构材料、新技术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1 项以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四)参与推广应用新技术 2 项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五)参与解决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安装中的复杂技术问题 2项以上,效果显著,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六)参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技术管理),应用国省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重要创新(包括建筑造型和建筑布局),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附鉴定材料)。

(七)参与 1 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八)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九)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本人撰写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专利成果报告、技术总结、工程设计方案及说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监理规划等)2 篇及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及以上。

2.  提出的科技建议 1 项以上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附评议材料)。

(十)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引进中型先进设备 1 项以上,有创新的技术成就,通过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

(十一)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项目 3 项以上,其项目通过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附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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