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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基础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科学试验研究、推广应用与咨询、科技教育管理等)、规划设计(规划、勘测、设计、工程概预算、咨询评估等)、工程建设(施工、建设管理、监理、质量、检测与监测、金结安装等)、运行管理(生产运行、工程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利信息化等)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4年以上。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参加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或成果完成证书为准)。 2. 参加完成本专业较复杂课题试验研究 2 项以上,或大型工程模型试验 1 项以上的具体操作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分析计算(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或成果完成证书为准)。 3. 参加完成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 2项以上(以立项合同书、验收报告为准)。 4. 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 2 篇以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 (二)从事水利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参加河流规划或区域规划:完成流域面积 3000 平方公里以上规划项目 1 项以上,或流域面积 1000 平方公里以上或全县水利水电规划 2 项以上,或流域面积 3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规划主要单项技术工作 3 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2. 参加完成大(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 1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3. 参加完成大型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的咨询和项目管理 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的咨询和项目管理 3 项以上(上级部门验收或专家审查通过或应用)。 (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担任工程施工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 1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2. 担任单项工程施工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3. 担任工程建设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 1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4. 担任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质量、检测与监测等技术负责人,完成大(中)型工程 1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工程竣工报告或验收报告或能证明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其它凭证)。 (四)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担任大型水利工程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 1 年以上或部门技术负责人 2 年以上;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或中型企(事)业单位工程管理技术负责人 2 年以上;担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技术负责人 3 年以上(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或政府批准的项目法人机构组建文件或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凭证为准)。 2. 担任本专业技术审查或技术咨询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5 项以上,并有可考证的较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或负责全县本专业技术审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年以上,并有可考证的较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主持或参与主持中、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改造、生产方案制定、标准化管理等技术工作(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职文件或政府批准的项目法人机构组建文件或能证明负责该项目的技术报告或验收报告或其它相关凭证为准)。 3. 参加编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被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以正式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加的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在验收报告主研名单中)。 (二)参加的省重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和运行等技术工作,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三)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解决了较大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市级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 (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国家专利 1 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五)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六)参加国家级相关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在省级相关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前 10 名,或在市级相关行业技能竞赛或劳动竞赛中获得前 3 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七)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或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 篇以上。 (八)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制(编)订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被采纳 1项以上。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本区域行业相关发展规划、方案并被采纳 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专业技术培训教材并被应用于技术培训(以业务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及咨询等技术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验收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论证报告等为准)。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本企业产品或技术标准的制定并实施(以企业出具文件或证明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