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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山)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矿山)矿井建设、开采、机电与运输、煤田地质勘探与测量、通风与安全、煤炭(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以及洁净煤、火电站、热电站、煤制燃料、煤化工、装备制造等专业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政府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立项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参与完成本专业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研究工作。 (三)参与完成集团公司、矿(厂、院)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设计研发、先进工艺设计及装备研发、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与转化(推广)、实(试)验方法的研究等 1 项以上,通过市(厅、集团公司)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集团公司)级以上主管或相关部门批准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生产升级、生产系统(环节)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单位、单项设计)、地质勘察、施工、工业性试验等技术工作,协助关键技术及工程方案的设计、制定,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五)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或集团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完成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协助关键技术难题的解决,对项目实施做出了一定的技术贡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三)获国家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或国家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2 项以上的主要发明人,其中 1 项已转化实施,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明显,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以验收材料为准)。 (五)参与制定本专业国家、团体、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布实施(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 (六)参与研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技术的引进与应用成果、实(试)验方法,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其关键技术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国内先进,项目成果达到成熟级,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技术评价为准)。 (七)参与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地质勘察、施工、试生产等技术工作,提出解决关键专业技术难题方案,对项目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或评价,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产生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以验收材料为准)。 (八)作为技术骨干负责经市(厅)级或集团级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型煤矿(或中、小型厂、院)及相关企业并被列为重点工程或重点先进技术推广项目,经在安全生产中应用推广,使本单位安全技术水平、产品结构调整及产品质量及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和改善,取得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九)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 (十)参与编制市(厅)级或集团级以上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参与撰写专项安全、技术、经济分析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规划报告等 1 篇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论证或被采纳实施,取得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一)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服务等工作,受到当地政府表彰。 (十二)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企业技术骨干主持 2 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评价,关键技术国内领先,撰写技术研究报告 1 篇以上;编制支撑关键技术研究的实验方法、实验规程、为标准制定提出的实验研究报告 2 篇以上。 (十三)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单项转化科技成果收益 10 万元以上(转化收益及转让合同以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