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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中级职称评审 >> 冶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详细内容

冶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金属采矿、选矿、钢铁冶金、金属压力加工、冶金动力、冶金自动化、冶金安全、冶金能源与环保、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冶金焦化、冶金设备、冶金耐火材料、冶金分析与实验、有色冶金等专业的科研、规划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以及与其关联的其它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小型科研项目,在某一分支领域有效果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对项目的完成有较大贡献。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本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得到同行专家鉴定认可并推广运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4.  作为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并在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承担中型或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冶金工程项目本专业分段全过程的经历,并圆满完成任务。

2.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制大、中型企业本专业发展规划。

3.  承担、参加大、中型企业、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

4.  作为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设计、项目建设等,并在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

(三)从事生产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  参加中、小型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或主持、负责中、小型企业主要生产厂、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2.  作为技术骨干主持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技术规划、计划、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工作。

3.  承担对企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技术管理、专项技术管理等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全过程,并经实践效果良好。

4.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全过程。

5.  作为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的生产技术工作,并发挥较好作用。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国家 I 类知识产权授权 1 项以上或国家 II 类知识产权 2 项以上核心技术的主要发明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三)提出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方法、新材料,经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

(四)参与设计、施工或在设备的运行和维修中,解决较大技术难题,经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

(五)参与改进现有工艺流程或选用新设备对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或开发新产品,扩大应用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

(六)参与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创新发展使之与国产设备、原材料配套,经市(厅)级相关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七)参与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经市(厅)级相关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八)参与编写工程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相当的技术文件,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经评审有实施价值的 1 项以上。

(九)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 篇以上;参与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1 篇以上;编制支撑关键技术研究的实验方法、实验规程、为标准制定提出的实验研究报告 1 篇以上。

(十)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十一)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须提供效益证明)。

(十二)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等工作,受到当地政府表彰。

(十三)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地方科技发展报告或制定地方科技政策等,得到当地政府认可或颁布实施。

(十四)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1 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并撰写技术研究报告 1 篇以上。

(十五)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单项转化科技成果收益 10 万元以上(转化收益及转让合同以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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