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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高级职称评审 >> 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详细内容

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权益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土地评估、土地评价、国土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土地经济等)、海洋工程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省(部)级国土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国土科技、工程项目2项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 1 项以上,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1项以上;或县级以上专项规划 3项以上。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国土调查、变更调查、地籍调查、遥感监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项目2项以上,并编写技术报告。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农用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评估、征地区片价制定2项以上,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 6 项以上,并编写技术报告。

(六)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省级以上开发区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2项以上,并编写技术报告2篇以上。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设计、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等技术工作 2 项,并编写勘查、设计报告及实施方案。

(八)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海洋调查与监测、海洋专题数据处理、海洋信息系统开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海洋事务或技术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或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海洋专题数据处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海洋事务或技术研究项目 3 项以上。

(九)主持完成市(厅)级土地、海洋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2 项以上,或县级土地、海洋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3 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转化实施,或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2项以上,并转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三)参加编写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

(四)参与主持完成大型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项目,直接经济效益 1000 万元以上(附效益证明)。

(五)主要参与完成国土规划、调查、评价、权益、利用、保护等项目,其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并发挥重要作用(附政府采用文件、公告等,在鉴定验收报告中附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六)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限前三名,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或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或独立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

(七)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过县(市、区)级以上自然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等相关项目 2 项以上。

(八)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自主研发的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以上,或企业自主项目的技术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等 10 项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填补省内技术领域空白。

(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个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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