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卫生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装饰装修材料、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建材生产自动化控制与电气及其它硅酸盐材料等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综合利用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 (二)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三)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设计研发、先进工艺技术设计及装备研发、先进技术的引进与转化、实(试)验方法的研究等技术工作。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等技术工作,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作为技术人员参与本单位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改造等,并在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 (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等工作。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1项并通过验收,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二)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 1 项(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获得国家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或国家Ⅱ类知识产权 2 项以上核心技术的主要发明人(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参与制定 1 项国家、团体、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颁布实施(以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 (五)参与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先进技术的引进与转化成果、实(试)验方法 1 项以上,项目成果达到成熟级,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鉴定材料为准)。 (六)参与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等技术工作(以验收材料为准)。 (七)参与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1篇以上;编制支撑关键技术研究的实验方法、实验规程、为标准制定提出的实验研究报告 1 篇以上。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限前五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独立撰写 2 万字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其中在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视同为公开发表论文)。 (九)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须提供效益证明)。 (十)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科技培训、科技服务等工作,受到当地政府表彰。 (十一)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地方科技发展报告或制定地方科技政策等,得到当地政府认可或颁布实施。 (十二)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1 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并撰写技术研究报告 1 篇以上。 (十三)基层及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单项转化科技成果收益 10 万元以上(转化收益及转让合同以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