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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称评审 >>中级职称评审 >>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详细内容

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及线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事业组织运行数字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参与完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及线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事业组织运行数字化相关专业的信息化项目、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技术项目、技改项目工作,并通过认定或评价。

(二)参与完成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及线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事业组织运行数字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新应用(平台)等的研究、开发、设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三)具有一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和综合能力,如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等工作,为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或为某个专题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信息,编写专题报告,为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技术决策提供依据;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

(四)独立解决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及线上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数字化相关专业领域信息化项目、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实际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较好效果,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五)独立完成所参与项目的有关技术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形成的报告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六)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部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产业规划、有关规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参与完成行业或区域性本专业工程技术建设项目 1 项以上,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任务 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研究、设计项目2项以上,以上参与项目均应通过同行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或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项目评价材料)。

(二)参与完成本专业重点引进项目 1 项以上,完成对先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融合转化,有一定的创新性,并通过同行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或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项目评价材料)。

(三)参与经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评价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新应用(平台)的开发、设计、应用研究、示范等技术工作或推广应用工作 2 项以上,已投入使用,并通过同行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或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项目评价材料)。

(五)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获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奖、技能竞赛奖或行业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六)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或参与完成软件产品开发3项以上,并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软件证书为准)。

(七)参与制订、编制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及相关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指南、技术手册2项以上,对其中主要技术的研究和方法的制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实施(以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或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1 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九)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项目实施并经过评价,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以项目评价材料为准);或提出的科技建议1项以上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价,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附项目评价材料)。

(十)基层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加人,组织过县(市、区)级以上本专业工程技术建设项目 1 项以上。

(十一)基层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加人(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 3名),通过在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和自主认定研究报告、工作方案等成果形式完成 5 项及以上(一般为项目人员的前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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